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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检察:探索诉前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新模式 促进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双落实

    9月1日,由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安化县柘溪水上法庭开庭审理,公诉人根据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主动修复生态等提出的缓刑意见获得法院采纳,安化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这是该院办理的又一起对诉前生态修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案件。
    2020年5月8日,邹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仙蜂岭村资江河横山电排处,采取电力方式捕捞刁子鱼2公斤,被赫山畜牧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根据赫山区畜牧水产事物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邹某某需采购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规格鱼种进行人工放流,投放成鱼8公斤,原种商品规格鱼种160尾。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后认识到非法捕捞后果的严重性,愿意通过增殖放流修复其犯罪行为给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7月27日,在检察官、渔政部门人员的见证下,邹某某在资江河赫山码头投放青、草、鲢、鳙、鳊鱼苗160尾以及成品鱼草鱼、鲢鱼、鳙鱼8公斤。鉴于邹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不是简单地一诉了之,更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修复,当事人的认罚不仅体现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认可,也要体现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用天蓝山绿水清来体现认罪认罚的效果,做到认罪认罚与生态修复双促进、双落实、双提升。对认罪悔罪,积极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案件承办人朱长均检察长在谈及诉前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衔接机制时,如是说到。
    据悉,2019年以来,安化检察院共提起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失火等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2件,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坚持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多元追责,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理念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互衔接,督促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家属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消除污染、货币补偿等方式对受损的生态进行修复,共计督促恢复国家级生态公益林321.28亩,督促缴纳生态修复费用206万余元,督促赔偿国家资源损失3万余元,增殖放流鱼苗近5万尾,修复资江河流结构27亩,修复矿山地质环境20亩。检察机关依法对1名履行诉前生态修复义务的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诉处理,对6名被告人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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